消費者注意!鑑賞期將有大幅變動

201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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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注意!鑑賞期將有大幅變動

(圖/取自網路)

 

代人已經很習慣買東西有7天鑑賞期,這是因為消保法第19條的保障,不過也衍生許多問題。針對原《消保法》7天鑑賞期規定,行政院新增訂草案增包含易腐敗或過期產品、啟封影音產品或電腦軟體等可例外條款,消基會今召開記者會批評此舉可能讓業者循此方便之門,限縮消費者權益,呼籲政府法規應落實明確性原則。

 

消費者耳熟能詳的字眼「享有7天鑑賞期(猶豫期)」,是出字於消保法第19條第1項「郵購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消費者注意!鑑賞期將有大幅變動 | 文章內置圖片

(圖/取自網路)

 

不過,今年6月立院通過修訂《消保法》通訊交易7天鑑賞期規定,增列行政院可另定合理例外產品;根據行政院近日訂出草案,訂出包含易於腐敗或過期、因消費者個人之指定或符合其個別需求而為之給付、報紙期刊或雜誌、經消費者啟封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等例外狀況,可免除鑑賞期規定。

 

消基會副董事長游開雄針對此項新規定批評,像「易腐敗或過期商品」定義不明確,是不是各種冷凍、冷藏食品都算,但像是海鮮常溫運送當然易腐敗,但透過冷凍運送並不容易,而火腿、臘肉等乾貨是否也算生鮮食品,這些都有疑義。

 

另像「因消費者個人之指定或符合其個別需求而為之給付」規定,游開雄表示,部分雖是由消費者指定,但並非客製化,如網路上有些標榜客製化包包,基本樣式都是固定,只是讓消費者選擇皮革顏色,另透過通訊軟體、臉書代購國外商品,是否也屬客製化,這些都有疑義。

 

消基會提出3大呼籲:
1.    應以對消費者權益影響最小變動,做為追求目標
2.    應以修法目的在於兼顧消費者與企業經營合法權益,減少爭議,不應衍生更多消費糾紛
3.    法規也應落實明確性原則,避免消費者與行政機關無所適從。

 

 

 

 


 
【一零一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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