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選判兩次?刑事、民事結果大不同 人民無所適從

201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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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選判兩次?刑事、民事結果大不同 人民無所適從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程明修認為,台灣現行賄選案「訴訟雙軌機制」,常有刑事獲判無罪定讞,但當選資格卻因遭判「當選無效」而喪失公職身份的案例相當多,使人民對司法始終抱持著疑問與不信任。(圖/取自網路)

 

 

《台灣法學雜誌》於7月21日舉辦「當選、選舉無效之訟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其中所呈現之刑事與憲政謬誤」辯論大會。會中大法官陳春生、中選會法政處長賴錦珖、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程明修、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吳景欽教授、台灣法學雜誌田金益社長、輔仁大學法律系教授張明偉、台灣法學雜誌社副總編輯李威諄等人各抒高見。會後《中國時報》A9版及《中時電子報》發布彙整的辯論精華,隨後更有律師張振興、新聞工作者楊天佑等讀者投書,引起各界的熱烈討論。

 

 

辯論會的核心圍繞著:台灣現行制度下對於「當選無效」或「賄選刑責」的法律程序問題。

大法官陳春生指出,立法權以及選罷法的問題事關重大,必須有全盤規劃,不可遇到問題「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雖然必須確實遏止買票風氣,但是不能因此侵害到選舉人的參政權與被選舉人的權益,法官審判必須要有一致性,萬不可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逕行推定有事由做出當選無效判決,或是因個人的政治、意識形態而影響判決結果。除此以外,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吳景欽也表示,調查審判「賄選」案件時,檢察官不能逕行「推定」有「賄選」事實,更不能據以提出「當選無效」之訴。

 

 

賄選判兩次?刑事、民事結果大不同 人民無所適從 | 文章內置圖片

(圖/取自網路)

 

律師張振興認為,綜觀幾位法學專家的焦點在於:檢察官是否秉持無私、客觀,排除個人意識形態,依《刑事訴訟法》對被告有利不利一律注意而蒐證、偵查。此番見解與辯論會中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程明修所言,不謀而合。程明修教授認為:台灣現行制度下賄選案件必須同時面對刑事、民事兩次的審判。在這種訴訟的「雙軌機制」下,刑事獲判無罪定讞,但當選資格卻因遭判「當選無效」而喪失公職身份的案例相當多,這種詭異現象,使得人民對司法始終抱持著疑問與不信任。

 

賄選案件牽涉的不只是選舉的結果,更關係到候選人的名譽清白,最重要的是左右了人民對政府與司法的觀感。這一切不但有賴於法官的公正執中、檢察官的確實蒐證,更需要你我的高度關注,積極參與,才能讓台灣的民主政治與司法改革更加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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