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修正「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強化民眾權益保障及擴大協助弱勢占用者

2017-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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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正「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強化民眾權益保障及擴大協助弱勢占用者

(圖/翻攝自網路)

 

財政部106年4月25日發布修正「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下稱處理原則),增訂管理機關於啟動排除占用作業前,應瞭解占用成因,分類處理,妥為評估擬採行之處理方式,避免於處理過程中造成社會問題,引起民怨;並對占用作居住使用者,加強協助安置;及擴大協助弱勢占用者,將社會救助法規範之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範之特殊境遇家庭成員增列為協助對象,配套修正得適用使用補償金緩收規定之對象。此外,增訂管理機關得視個案與占用者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協商解決占用之可行方案;管理機關並得就法院確定判決收回國有不動產案件,視個案斟酌聲請強制執行時點,賦予實務執行彈性。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表示,本次修正處理原則主要依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臨時提案決議、財政部105年8月19日「檢討國有土地清理活化及管理政策」公聽會各界意見及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105年11月11日第24次委員會議決議檢討辦理,以落實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有關保障人民適足居住權之意旨。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華苑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611

 

公告時間:2017-04-25
文章來源:http://www.fnp.gov.tw/NewsLetter.php?page=NewsScriptDetail&New_ID=972&cat_id=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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