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用,已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2017-06-05
  • A
  • A+
  • A++

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用,已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圖/翻攝自網路)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用,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故已獲得保險給付的醫藥費及生育費用,不得申報列舉扣除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王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本人支付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之醫療費用收據387,922元及配偶與受扶養親屬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所之醫療費用收據85,830元,計473,752元,惟查王君列報之醫療費用收據中有334,983元已受有保險給付,是王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得列舉扣除的醫療費用為138,769元。

 

該局同時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前務必仔細檢查列報之醫藥及生育費支出是否已受有保險給付,以免多列報扣除額而遭剔除補稅。如有相關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205】

 

 

 

新聞稿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洪素貞

聯絡電話:(07)6260123分機:5353

 

公告時間:2017-06-05
文章來源:https://www.ntbk.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34/9096127351898064130

 

  • 本文評論: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