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光遠批盛案件 最高法院判賠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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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4

馮光遠批盛案件 最高法院判賠30萬

(圖/取自網路)

 

家馮光遠不滿建國百年國慶晚會的「夢想家」音樂劇花費2.3億元,質疑有浪費公帑之嫌,在部落格貼文痛批文建會前主委盛治仁「人渣公務員」等語,被盛控告誹謗並求償百萬元、登報道歉,馮前年被判拘役20天確定,拒絕繳罰金2萬元已坐了20天牢,民事部份,一審判他需賠償新台幣25萬元,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改判馮光遠應賠償新台幣30萬元,盛仍可上訴,馮不可上訴。。

 

馮光遠民國101年12月在部落格發文,質疑盛治仁花超過2億元請劇場導演賴聲川創作建國百年音樂劇「夢想家」,「你盛治仁是怎麼回事?...還是你有名譽,可是基本上都是狗屎豬糞名譽,所以妨礙一下也無妨」,隔年又寫「盛治仁這不知所云的人渣公務員」。

 

馮光遠批盛案件 最高法院判賠30萬 | 文章內置圖片

(圖/取自網路)

 

對此,前文建會主委盛治仁於2013年卸任後對馮光遠提出毀謗告訴,並求償百萬元、登報道歉;高院一審判決方面,由於認定馮罵盛為「人渣公務員」部分觸犯公然侮辱罪,故在刑事部分判馮光遠拘役20天、可易科罰金2萬元;馮於2014年8月選擇入獄服刑,出獄後自嘲是「更生人」,表示將繼續積極投入當時北市選戰,不會因為20天的獄政考察而鬆懈。

 

此案檢方調查認定,盛主辦「夢想家」音樂劇並未圖利廠商,監察院則認為該劇預算核定程序不周延,提出糾正。台北地院認為,馮不應以不修篇幅的話損害盛的名譽,且並未道歉,但審酌馮是針對公共議題評論,判賠25萬元。雙方對一審判決均不服上訴,高等法院上午11時仍認定馮所為已損害盛的名譽,應加碼再賠償5萬元,即共應賠償盛30萬元,不必登報道歉。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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