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也不放過!秦偉性侵案起訴10罪 檢方要求加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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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4

14歲也不放過!秦偉性侵案起訴10罪  檢方要求加重量刑 | 文章內置圖片

(圖/翻攝自網路)

 

藝人秦偉因涉嫌性侵、斂財,遭到最少14名女子出面提告,台北地檢署今早發布公告宣布偵結。偵結書中指出,秦偉違反被害人意願、使用粗暴手強行性交,同時,其中受害者還包括了未成年人,共計具體求刑49年。

 

同時偵查書中指出,秦偉二度出庭仍否認性侵,但從連繫被害人出面陳述,並根據證人和被害者供詞中交叉比對,發現秦偉屢屢使用相同手法犯案,顯示出並非對外宣稱的「過去的確很花,但對女性朋友沒有用強」等單純感情上偏差,而是對他人性自主權毫無尊重之情,具體存有性侵害心理。

 

檢方認為,秦偉身為演藝人員,並擔任公司負責人,在工作及生活上屢有結識女性之機會,於民國86年間,因參與綜藝節目演出時遭火紋身,經醫護人員及個人長期努力,治療及復健狀況良好,日後屢以此經驗參與或舉辦公益活動,給予外界積極正面之形象。但秦偉並未因外界對其肯定而尊重他人,反心懷歹念,挾其正面形象及可能令非從事演藝工作之人產生崇拜、憧憬心理之藝人身分,對被害人做出強制性交等行為,建請法院加重其刑。

 

14歲也不放過!秦偉性侵案起訴10罪  檢方要求加重量刑

(圖/翻攝自網路)

 

 

以下為部分偵結書:

檢方認定秦偉涉犯強制性交罪7次、強制性交未遂罪3次,其中還有被害人未成年,建請法院加重其刑,10罪共量處49年有期徒刑。

 

偵查結果

一、被告秦O所為,係分別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7次及同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3次等罪嫌,提起公訴。

二、告訴意旨另認被告秦O所為,分別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1次及同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性未遂罪2次等罪嫌,均因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遭起訴的犯罪事實(部分)

● 於99年3月初,因主持活動而結識A女,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於同年3月8日後2月內之某日上午,以商請A女為其做造型為由,邀約A女至其當時位在臺北市信義區信之居所,趁A女於衣櫥前為其挑衣而不及防備之機會,強將A女推倒在旁邊床上,不顧A女不願與其發生性行為已明白表示「不要」、並以手對其推阻、手拉褲子之反對意思,仍強行對A女強制性交得逞。

 

● 於96年7月間某日,在某便利商店內,以欲商請拍攝MV為由向年僅17歲之B女搭訕,並取得B女電話號碼,遂於2日後邀約B女在臺北市五分埔商圈某處碰面商談,駕車搭載B女後,卻駛往新北市某汽車旅館內,利用B女未成年而思考較單純,心中雖害怕卻不敢多有質疑之心理情狀,而基於對少年強制性交之犯意,不顧B女不願與其發生性行為而明白表示「不要」及與之拉扯之反對意思,強行對B女強制性交得逞。

 

● 於91年間聖誕節前後某日,邀約年僅14歲之後援會兼粉絲團成員F女陪同其至位在臺北市南京東路某廣播室錄製節目,於當日16時30分許節目結束後,竟基於對14歲之女子強制性交之犯意,至該錄音室2樓廁所內,撥打F女行動電話要求F女至男廁外等候時,旋將F女拉進男廁之第一間廁所內,不顧F女驚恐而手拉褲頭抗拒拉扯及口說「不要」之反對意思,強行對F女強制性交得逞。

 

● 於100年5月間某日,以洽談專輯製作為由,邀約從事演藝圈幕後工作之E女共進晚餐,經知悉E女當晚欲南下返家,翌日再返回臺北處理公事,乃向E女表示可暫住其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之居所,並為取信於E女,即佯裝致電自己父母表示當晚將帶友人留宿家中,使E女誤信秦○居所尚有其他家人後,遂放心與其返回上開居所。然至該居所,始發現屋內空無一人,而生戒心,詎秦○多次向E女暗示其欲為性行為,經E女制止其為該等言論後,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迅速手抓E女之手,將之強壓在床,E女驚恐表示:「你這樣很不尊重我。」,並抗拒大喊:「不要!」後,同時表示自己適逢生理期若為性行為,男生會倒楣,不信將取出生理用品以供證明,秦○始鬆手而未得逞。E女趁機離開房間,欲奪門而出,然觸動保全系統,約10餘分鐘後始順利離開該屋。

 

 

 

 

資訊來源:台北地檢署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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