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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空纜車於2007年7月4日正式營運之後,一度出現狀況,時任台灣團結聯盟籍立法委員黃適卓與民主進步黨籍台北市議員莊瑞雄、劉耀仁告發時任台北市長馬英九,對於貓纜的規劃太過草率,甚至未經驗收就載運乘客,顯然涉及背信及圖利罪。對此,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事證不足,今日決議不起訴馬英九。
莊瑞雄指出,馬英九以新台幣716萬元委託中華顧問工程公司作為經營管理顧問公司,在未驗收、未付清工程餘款、未與法國POMA公司簽訂維修保固計畫時,就營運上路,導致貓纜營運初期故障頻傳,廠商求償無門。
莊瑞雄表示,貓纜備用零件,依POMA公司操作維修手冊規定,耗材及備用零件共計1450項,其中影響貓纜安全的「安全構件與安全備件」必須使用原廠零件,共有607項,但台北市政府新工處、貓纜承包商與POMA公司契約清單中只有96項,且新工處在正式營運後8天才將維修備品點交給營運的捷運公司。
至於貓纜的契約清單,維修備品總價需近400萬元,捷運公司認為這些備品不足以維持營運,故要求新工處向POMA公司協商,更換備品數量增為134項,但零件品質、規格與原來契約清單不同,且總價少了50萬元,馬英九簡直是以低價劣質品換取數量增加,明顯圖利貓纜得標廠商。
北檢指出,貓纜工程在2007年3月30日完成履約,同年5月29日至6月1日通過初驗複驗,28日通過履勘及取得北市府都發局建管處的使用許可後,依北市府頒布的「北市空中纜車系統營運管理辦法」第6條、「北市空中纜車系統營運履勘作業規定」第」6點,由北市府交通局簽奉核定交由北捷公司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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