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迴避法 公費助理不當關說最高罰600萬

2016-02-06
  • A
  • A+
  • A++

 

利益迴避法 公費助理不當關說最高罰600萬 | 文章內置圖片

(/取自網路)

 

 

職人員注意了!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擴大適用對象,政府機關與公營事業的正副祕書長、主任祕書、幕僚長等必須遵守迴避規範,政務官聘請的機要、立委僱用的公費助理則被視為「公職人員關係人」,若涉及不當請託、關說,最高將面臨600萬元罰鍰。

 

法務部所提修正草案,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立法15年來最大幅度修正,草案近期將送立法院審查。法務部廉政署長賴哲雄說,新制擴大適用對象,把職務可能涉及利益輸送的政府機關、公營事業秘書長、副秘書長;公法人董事、理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執行長、秘書長等都納入規範。若遇利益衝突未自行迴避,將處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利益迴避法 公費助理不當關說最高罰600萬 | 文章內置圖片

(/取自網路)

 

 

此外,原不受規範的獨立董事、機要人員、各級民代公費助理或加入助理工會的助理,也全都視為「公職人員關係人」納入規範。若關係人向其所屬單位、監督機關請託關說,或圖利自己,將處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廉政署官員表示,過去實務判例常有人因「不知道要利益迴避」被重罰、剝奪工作權,罰金有過高之虞,這次修法特別調降罰鍰最低金額,符合比例原則。違反利益衝突而未迴避者,最低罰鍰從100萬元降為10萬元。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賴哲雄指出,其次是修正公職人員關係人範圍,增列經公職人員進用的機要人員、各級民意代表的公費助理或其加入助理工會的助理,都納為公職人員關係人,受到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修法也規範公職人員的關係人不得向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的機關團體人員請託關說,並明確請託關說定義。

 

 

 

  • 本文評論: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