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拿馬文件案後,政院提出反避稅條款將送立院審查

201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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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馬文件案後,政院提出反避稅條款將送立院審查

(圖/取自網路)

 

「巴拿馬文件」前日鬧的國際社會沸沸揚揚,它揭露全球政商權貴的避稅竅門,也讓涉入的人士官位不保。而為了防止海外避稅,28日行政院會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的「反避稅條款」,未來只要企業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就要視為國內企業課稅,包含境內外所得、財產交易所得、海外股權移轉等都在適用範圍內。

 

巴拿馬文件曝光後,阻止企業不當避稅已成國際的潮流與共識。因應國際發展趨勢,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建立受控外國公司(CFC)及實際管理處所(PEM)等反避稅制度,藉此保障稅制健全、維護租稅公平及保障企業權益。

 

行政院長張善政認為,儘管遏止企業不當避稅是國際趨勢,但有些台商在境外設立公司,或是到大陸投資,因此該修正草案也會考慮台商的情形。通過後,施行日期是由行政院視兩岸租稅協議執行情形,以及相關配套、宣導措施辦理情形再決定,而非立法院通過後就開始施行。

 

巴拿馬文件案後,政院提出反避稅條款將送立院審查 | 文章內置圖片

(圖/取自網路)

 

財政部長張盛和也指出,反避稅規定並不是在海外設立控股公司或設境外公司就受到適用,首先要有地區限制,一定要設在低稅負地區的租稅天堂,即低於我營利事業所得稅率70%以下地區。其次,如果台灣企業藉著在低稅賦租稅天堂地區設立境外受控公司(CFC),如果把公司設立在低稅負地區但有實際營運,就不適用反避稅條款,但沒有從事實際營運活動,只把盈餘保留在海外不分配,就會要受規範。

 

第三,該條款對於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也有嚴格定義,即總機構在台灣的企業,包含決策的人即決策處所,財務報表、會計帳冊保存、董事會記錄儲存及製作處所都在台灣,且該公司在台灣境內有實際營運活動。這三個條件並存,才會適用反避稅規定。

 

另外,張盛和也回應張善政的話,他表示兩岸租稅協議本來沒有政治問題,只是因為「兩岸」而牽涉到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現在如果和反避稅條款綁在一起,可能反而有助兩岸租稅協議儘快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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