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颱尼伯特來勢洶洶 財政部:受災30天內 財損可申請減稅

201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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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颱尼伯特來勢洶洶 財政部:受災30天內 財損可申請減稅

(圖/擷取自網路)

 

強颱尼伯特來襲,財政部表示,如有形成災情,造成人民財產損失,受災戶可依法領取政府發放之災害補助款,如農漁民救助金,屬政府贈與,免納綜合所得稅,而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以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個人申報災害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須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申報受災相關資料及損失清單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此外,民眾若因此次颱風災害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明年5月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申報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及殘值出售部分應列為損失減項。

 

以高雄美濃6日清晨發生規模6.4淺層大地震,造成台南市傳出多棟大樓倒塌為例,民眾因地震所造成的災害損失,該部已責成南區國稅局及台南市政府稅務局積極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主動協助納稅義務人申辦各項稅捐減免,並秉持從優、從寬、從速原則辦理,盼協助民眾重建家園。財政部官員提醒,民眾可在第一時間內拍照存證,並列出損失清單,其中,動產損失可申報「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不動產損失則可申報「房屋稅」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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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擷取自網路)

 

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才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者,可減半徵收,以台中市房屋為例,若遭受水災,淹水達50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以實際淹水日為準,每30日停徵1個月房屋稅,不足30日者以30日計。在地價稅部分,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的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戶應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

 

颱風來襲,不少人的愛車成泡水車,財政部表示,汽車與151cc以上的機車因颱風受損,需修復才能使用或無法再使用,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持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使用牌照稅計徵至災害發生前1日。若未能即時辦理報停手續,只要於災害發生日起1個月內,持相關機關核發證明及修車廠之證明文件,證明有停駛情形者,按修復前未使用日數減免。

 

財政部強調,納稅義務人(受災民眾)如果對各種災害損失的稅捐減免規定,或者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處,皆可撥打國稅局服務專線0932-715-716、地方稅稽徵機關服務專線0920-526-462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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