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取自網路)
法定結婚年齡應幾歲才恰當?立委林靜儀日前立院質詢稱民法所規定男18、女16歲可結婚,是日本昭和時代沿用迄今的規定,早已不合時宜,提議修法。
據報導,傳統父權思維認為,男女結婚一定要男大女小,讓男生肩負養家的責任,因此不論訂婚、結婚,都規定男生要比女生大2歲。
依民法規定,男未滿17歲,女未滿15歲者,不得訂定婚約。未滿20歲之前,男方需滿18歲,女方需滿16歲,並得到法定代理人,即雙方父母同意,婚姻才算有效。
林靜儀指出這是1930年代的舊法,表示18歲以下結婚即屬於「童婚」,因此主張男女訂結婚年齡一律修成18歲,甚至是侵犯人權,林全答詢表示,確實有檢討空間,希望立法院形成共識,會朝這方面思考。
法務部長邱太三答詢時說明,民法定結婚相關規定,以當時社會經濟文化有關,才以十六歲作為女性最低結婚年齡,如今台灣已有轉變,法務部上屆也提出修法,但當時立委、學者有不同意見,仍須持續溝通,才能完成。
過去政府曾就《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的兩次國家報告中,專家、委員會都力促修法,但因擔心拉高女性結婚年齡會造成當時很多婚姻無效,最終都不了了之。
林靜儀認為,未滿18歲結婚,恐衍生貧窮、社經地位不佳等問題,婦團代表也表示,國際兒童人權公約及某些國際憲章都要求滿18歲才能結婚,主要是考量兒童身心發展是否成熟,過去的時空背景和現在不同,16歲還在受教育階段,不應還沒有賦予性自主權就賦予結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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