爛醉鬧事 警國道酒駕肇逃

2017-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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爛醉鬧事 警國道酒駕肇逃 | 文章內置圖片

(圖/取自爆料公社)

 

 

 

 

昨午夜12點25分,台中市第三分局警備隊員鄭光哲於中山高酒後駕車,不慎撞上貨櫃車,事故發生後未擺放警示標誌,導致後方兩部轎車接續發生車禍事故,鄭光哲肇事逃逸,受被害車主合力拖住,雙方經激烈肢體衝突後鄭光哲才被警方逮捕。警方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鄭更將被調職以及遭受相關懲處。

 

鄭光哲身為執法人員,卻酒後駕車,半夜經過中山高北上彰化路段和前方貨櫃車發生追撞,釀成悲劇後仍沒有清醒的自覺,警示標誌仍放在後車廂裡,後方小客車駕駛高姓男子煞車不及,一路輾過散落遍地的殘碎零件,車身受損,前保險桿、底盤毀壞,左前輪胎爆胎。林姓男子更嚴重,直接撞上了鄭光哲的車。在驚天動地的連環追撞之後,濃厚的酒意沒有絲毫消退,逃跑被拉回來後更情緒失控發起酒瘋,不顧衣物被撕爛,躺在路上大喊「我不會跑!」甚至想拿一萬塊打發受害人,最後遭警方來一記過肩摔才就範配合酒測,酒測值竟高達1.13毫克。國道第三警察大隊小隊長陳萭益說:「在處理的時候,當下也覺得不對勁,因為只看到車沒看到人,駕駛都在前方,疑似有拉扯的動作。」

 


警改會發言人馬在勤怒批,鄭知法犯法,實在誇張,應加重處分以維持風紀。台中市第三副分局長表示,鄭光哲在警備隊任職期間就已經是列管對象,有長期酗酒的紀錄,這次酒駕除了移送公懲會,更將記上一支大過或降級改敘。律師梁堯清表示,酒駕肇禍觸犯公共危險罪,最高處兩年刑期,且在事故現場並未放置故障標誌而造成事故,也應負起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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