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法興利防弊 採購程序與品質並重

2017-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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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興利防弊 採購程序與品質並重

(圖/翻攝自網路)

 

針對本(22)日中國時報讀者投書指政府採購法只教會公務人員逃避責任,造成劣幣驅逐良幣乙節,工程會表示現行採購法係參酌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及先進國家法規完成立法,與國際間之採購法制一樣,兼具興利防弊目的,只要辦理採購人員運用得當,能兼顧採購程序與品質。

工程會說明,採購法就施作品質訂有相關規定,例如採購法第70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責任,機關並基於個案特性就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第72條並訂有驗收規定,確保成果品質符合契約。就延誤履約行為,除將依約計罰逾期違約金外,情節重大者並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另對於廠商有圍標等違法行為屬採購法第87條至92條規定之刑事犯罪行為,經機關發現,應予以告發,同時可依採購法規定沒收押標金、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不會容許投書所指「管他採購品質、標照開照圍、工程照拖」之情形發生。

工程會進一步表示,以105年度為例,廠商因借牌投標、圍標、偽造文件、法院判決有罪等情形被刊政府採購公報計521家;廠商有延誤履約情節重大,刊登公報者,計有123家。另外,採購人員或採購評選委員如有收受賄賂等涉弊行為,則依刑法及公務人員貪污治罪條例處罰。

為提升工程採購品質,並建立更優質之採購競爭環境,避免僅以價格之競爭而發生劣幣驅逐良幣之情形,各機關可採最有利標,以遴選具履約能力之優良廠商,獲取較佳採購品質,並有利於廠商良性機轉,提升競爭力,進而達成民眾、廠商及機關三贏的目標。經統計各機關辦理逾10萬元之採購件數,105年度已有44,739件,占全部總件數之24.81%。

 

公告時間:106.02.22
文章來源:https://www.pcc.gov.tw/pccap2/BIZSfront/NewsContent.do?site=002&bid=BIZS_C10602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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