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度營所稅增修申報書表及報稅新措施

2017-04-12
  • A
  • A+
  • A++

105年度營所稅增修申報書表及報稅新措施 | 文章內置圖片

(圖/翻攝自網路)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一年一度的所得稅結算申報季又要登場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06年5月1日至106年6月1日止,籲請營利事業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務必於申報期間內完成申報,並請多加採用網路申報。

該所說明,為方便民眾瞭解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增修申報書表及報稅新措施,特別整理內容如下:
一、增、修訂申報書表
(一)結算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收入調節說明增訂「資產融資開立發票金額」,另配合105年1月6日增訂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3項,修訂「129中小企業增僱員工或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欄;配合104年12月30日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新增「132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收益範圍內之研發支出加倍減除金額」欄,並配合新增欄位修訂課稅所得額的計算式。

(二)配合105年4月13日修正公布災害防救法第44條之3及106年1月3日台財稅字第10504039073號令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第79條第1項第1款,於結算申報書第6頁增訂合於「災害防救法第44之3」之捐贈得核實認定,另配合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結果,修訂備註:符合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之政黨為【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民國黨、台灣團結聯盟、信心希望聯盟、時代力量、新黨、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及親民黨】。

(三)配合106年1月3日台財稅字第10504039073號令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第97條第17款,修正結算申報書第7頁「不得列為費損之項目」,包含各種稅法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緩,至於補繳暫繳稅款加計利息、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加計利息及依各種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則得以費用列支。

(四)有關交易符合房地合一新制計算明細表、適用噸位稅制明細表、財產目錄、股份轉讓通報表、已實際繳納未分配盈餘明細表等5表移至其他申報書表,頁次分別為第C1至C5頁,並以電子檔案提供,不提供紙本印製之明細表。

(五)配合財政部105年6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504500080號令,簡化結算申報書第10頁「法定(特別)盈餘公積及可扣抵稅額變動明細」之可扣抵稅額明細無須區分「87至98年度」及「99及以後年度」。

二、報稅新措施
(一)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於106年4月28日至6月1日,使用電子憑證(工商憑證IC卡或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且留有統一編號資訊者),進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自行查詢105年度所得資料;或於106年4月1日至6月1日使用上述電子憑證進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由「代理人」於查詢期間以其電子憑證,代為線上查詢,另自106年起新增獨資合夥組織可以負責人之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詢105年度所得資料或進行授權作業。

(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業人採網路申報可持獨資、合夥組織負責人本人之信用卡繳納稅款,惟應注意信用卡繳納稅款授權後不得取消。

(三)機關或團體以前年度已透過網路申報系統上傳核准登記文件及組織章程,且上傳資料迄今未變動者,免再逐年提供。

   該所最後說明,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於105年度甫上路,營利事業如有交易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房地,應依法正確計算損益並填報相關交易明細表,另屬醫療社團法人、消費合作社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單位,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採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而非使用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之結算申報書,提醒多加留意。
新聞稿聯絡人:工商稅股王股長
聯絡電話:08-8892484轉100

公告時間:2017-04-12
文章來源:https://www.ntbs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251/8568453172021475402

 

  • 本文評論: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