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出口加工、商品出國參展及貨物報關後遭海關扣押如何申報銷售額

201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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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出口加工、商品出國參展及貨物報關後遭海關扣押如何申報銷售額

(圖/翻攝自網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係以外銷貨物為貿易導向之國家,故營業人在從事國際貿易活動時,常會遇到將原物料出口加工後就地出售、商品出口展示後就地出售或復運進口、以及外銷貨物報關後遭海關扣押等情況,營業稅應如何申報銷售額的問題。


該局說明,上述問題大致可分成下列四種情況:(一)營業人以不結匯方式,將原料、物料或半製品運往國外加工,運至國外後,如與國外買主達成交易,嗣於加工完成後,直接運交國外買主。(二)營業人出口參加商品展示,原計劃不出售,惟於展示中或展示後就地出售。(三)營業人出口參加商品展示時,已於出口時按一般外銷方式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惟嗣後因實際銷售價格與出口時申報金額不符,或未出售並復運回國。(四)營業人外銷貨物報關後,因違反法令規定,遭海關扣押未予放行。


該局指出,第一、二種情況之營業人應於收到外匯銀行通知匯入貨款之日,依銀行結匯匯率計算銷售額,申報營業稅銷售額時,則填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中「零稅率銷售額」之「非經海關出口應附證明文件」欄位,並檢附外匯收入款憑證及原出口文件以供查核。第三種情況之營業人將展售品於國外就地銷售,實際售價與原申報零稅率銷售額不同時,差額部分依財政部78年台財稅第780696761號函釋規定,僅須調整營業收入列帳,毋須補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如展售商品於國外展售期間未出售而運回國內者,則視同外銷貨物復運進口,依照財政部81年台財稅第810798531號函釋,營業人除依規定列帳外,其原申報外銷退還之營業稅毋須追補。第四種狀況之營業人報關當月(期)份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毋須申報;如已申報者,營業人應於接到海關通知後,自行填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海關核發扣押有關單據,於申報當月(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在零稅率銷貨退回欄填報遭扣押貨物原申報銷售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依現行規定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外銷貨物如已開立發票,報關後遭海關扣押,報關當月(期)份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將發票收執聯粘貼於原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160)

 

公告時間:2017-05-04
文章來源:https://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52/851014222579723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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