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免稅額220萬之扣除與受贈人人數無關

201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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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免稅額220萬之扣除與受贈人人數無關

(圖/翻攝自網路)

 

民眾王先生來電詢問,欲贈與其名下存款300萬給2名子女,是否需繳納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及22條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舉例來說,如果王先生106年度將名下存款300萬贈與2名子女,因王先生為贈與人,即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當年贈與總額300萬元,不問受贈人數之多寡,於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後之課稅贈與淨額為80萬元,按稅率10%(按現行規定,課稅贈與淨額在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課徵贈與稅8萬元。

 

該局特別呼籲,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202】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謝雅斐

聯絡電話:(07)5874709 分機:6936


公告時間:2017-05-31
文章來源:https://www.ntbk.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34/7809993568351590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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