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訴願未繳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仍會移送強制執行

2017-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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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訴願未繳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仍會移送強制執行

(圖/翻攝自網路)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並非提起行政救濟,即皆可暫緩繳納稅款及停止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稅款,如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須將其移送強制執行。惟納稅義務人對核定之稅捐如有不服,申請復查,雖未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內繳納稅款,可暫緩移送執行;但對復查決定仍有不服,除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外,納稅義務人須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可適用暫緩移送執行:一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否則縱使提起訴願救濟中,仍無法避免被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舉例,甲公司因102年度短漏報營業收入,經該局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甲公司不服,依法提起復查及提起訴願,惟未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遭移送強制執行,嗣其主張,未繳之稅捐正在訴願中,可暫緩移送執行,為何還接到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通知?經該局詳細說明後,甲公司始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提供相當擔保,並由該局依法撤回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若提起行政救濟,僅在復查階段得暫時免予繳納稅款,但不服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時,應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價值之財產作為擔保,以免遭稅捐稽徵機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另罰鍰行政救濟案件,原則上俟程序終結後再核發繳款書,免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且無加徵滯納金及利息,請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二者有別,以確保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蔡稽核   06-2298068

 

公告時間:2017-06-05
文章來源:http://www.mof.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37&pid=7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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