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內焚化廠案 雲縣政府敗訴

201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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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內焚化廠案 雲縣政府敗訴

( 圖片取自網路)

 

 

雲林縣林內焚化廠環評遭撤銷,完工設施閒置12年,雲林縣府於去年2月向法院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一審被駁回。雲林縣府再上訴二審,而台南高分院今天宣判,駁回雲林縣府之訴,全案仍可上訴。對此判決結果,縣長李進勇表示遺憾,將待收到法院判決書後,再評估是否提起上訴。雲林縣前縣長張榮味任內,配合環保署一縣一焚化爐政策,興建林內焚化爐,但因廠址離林內淨水廠不到兩公里,屢次遭民眾抗議。

2005年完工同時,前縣長蘇治芬上任,以焚化廠接近淨水廠等理由,中止契約,並且宣布焚化爐不啟用。焚化爐廠商達榮環保公司以雲林縣政府片面解約與停建,聲請仲裁,仲裁結果,雲林縣府應付達榮公司28.8億台幣、170餘萬美元、30萬餘元日幣,合計約29.5億元違約金。

 

 

林內焚化廠案 雲縣政府敗訴 | 文章內置圖片

(圖片取自網路)

 

 

林內焚化爐案仲裁,一審判雲縣府需賠償達榮公司新台幣29.5億元,第一階段應支付15億元,縣府包含利息已付17.5億元,達榮公司要求支付第二階段款項14.5億元,並聲請查封土地強制執行,李進勇於2016年2月間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一、二審都親自出庭答辯,爭訟一年半,歷經多次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但一、二審都判決雲林縣政府敗訴。

 

林內焚化爐是響應「一縣一焚化爐」政策興建,當時在選址時就遭林內鄉們強烈抗爭,當時靠著優勢的警力才得以動工,2005年剩試車即完工,但現任立委蘇治芬當選縣長,宣布不啟用,廠商達榮公司聲請仲裁,2008年縣府遭判支付29億元,且2010年最高行政法院判林內焚化廠環評違法無效,多年來達榮公司已查封、拍賣縣府土地超過16億元。

 

縣長李進勇上任宣布,進行林內焚化爐轉型正義,去年重啟行政調查,但貪瀆官司、最高法院判環評無效、縣府與達榮契約,三大問題仍未解決。

台南高分院判決指出,由於補正環評非仲裁判斷應負責任,且契約已遭達榮合法終止,無補正義務,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無理由,宣判雲林縣政府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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