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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表示,考量《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第2項之立法意旨,以及「農林漁牧業」之工作時間受到物產之季節性週期及天候因素影響,處理作業有即時性及特殊性,且相關產物多與民生息息相關,訂於明(22)日預告將「農林漁牧業」指定為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規定(4週彈性工時)之行業,各界對於草案內容如有修正建議,得於7月6日前陳述意見。
此外,針對米穀公會提出之訴求,有鑑於稻穀收穫期從事「稻穀檢驗收購」及「烘乾作業」,因為須配合農民作業,且濕穀處理具時效性及專業性,該行業歸屬於「農業」,未來「農林漁牧業」如經指定為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規定(4週彈性工時)之行業,可依4週彈性工時規定,與勞工妥適協商出勤事宜。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農林漁牧業」如經指定為得適用4週彈性工時規定之行業,該業之事業單位仍必須先經過工會之同意,無工會者,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其例假及休息日,方可以依照「每2週內至少應有2日之例假,4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之原則。但其每4週之正常工時上限,仍不得超過160小時(平均每週40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仍為46小時,並未增加。至於「碾米作業」及「食品作業加工」因行業類別歸屬於「製造業」項下,囿於《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第2項規定,無法適用4週彈性工時規定,惟仍可依現行規定適用2週及8週彈性工時,妥適安排工作時間。
有關媒體報導「納入4週彈性工時後,勞工可連上24天班」一節,勞動部重申,《勞動基準法》新制主要目的係為落實週休二日,縮減勞工工時。雇主應在保障勞工身心健康及福祉之前提下,與勞工協商,妥善合理安排工時,以落實勞動法令,保障勞工權益。
公告時間:2017-06-21
文章來源:http://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32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