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利事業給付房東租金 別忘辦理扣繳事宜

2017-06-21
  • A
  • A+
  • A++

小規模營利事業給付房東租金 別忘辦理扣繳事宜

(圖/翻攝自網路)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次給付租金時依規定扣繳率10%扣取稅款,並於次月10日前將扣取稅款向國庫繳清,若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則免予扣繳,而不論是應扣繳或免予扣繳,都必須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內扣繳的稅款開具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小規模營利事業所登記之負責人,即為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如於給付房東租金時,未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國稅局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將會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舉例,甲君租屋經營小吃店,與房東約定租金為每月25,000元,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甲君應於每月給付租金時先依規定代為扣取10%稅款即2,500元後,再給付房東租金22,500元,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扣取之稅款。另外,於次年1月底前將扣繳的稅款開具扣繳憑單及填寫申報書向國稅局申報,否則經查獲,國稅局除責令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還會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如有短漏報租賃所得,應儘速辦理補扣繳及申報,若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之案件而自動補扣繳、補報者,可減輕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蘇股長06-2298047

 

公告時間:2017-06-21
文章來源:https://www.ntbsa.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1251/7873779581160138517?tagCode=

 

  • 本文評論: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