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相互誤用統一發票,應儘速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

201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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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相互誤用統一發票,應儘速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

(圖/翻攝自網路)

 

高雄市岡山區某公司會計來電洽詢: 總公司與所屬分支機構係採統一申購統一發票,因會計人員疏失,導致總、分支機構相互誤用統一發票,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實務上,營業人申購統一發票後,時有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相互誤用或借用統一發票,或報稅代理人代為申購統一發票後,未依據申購的發票明細交付營業人,致發生營業人誤用其他營業人所申購之統一發票情事。由於此類案件多係營業人或其代理人作業疏失,營業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則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免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1年內自動報備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達3次以上者,則不適用免罰規定。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於使用統一發票時應再檢視有無誤拿他人發票或總、分支機構發票誤用情形,如疏失致發生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情事,應儘速自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以免受罰。【#243】

 

 

 

新聞稿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育聖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456

 

公告時間:2017-06-28
文章來源:https://www.ntbk.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34/8855747921753999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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