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商業銀行辦理洗錢防制及金融商品銷售與交易額度審核作業等缺失,核有違反法令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各缺失所涉違反法令,分別核處罰鍰及予以糾正

2017-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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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商業銀行辦理洗錢防制及金融商品銷售與交易額度審核作業等缺失,核有違反法令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各缺失所涉違反法令,分別核處罰鍰及予以糾正

(圖/翻攝自網路)

 

一、 受裁罰之對象: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3項、信託業法第  57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三、 違反事實理由及處分結果: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檢查局105年對該行一般業務檢查報告,該行辦理洗錢防制、法令遵循及金融商品交易額度審核作業等核有缺失,經核違反法令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一) 金管會前次檢查就該行未申報大額通貨交易提列意見,本次檢查仍有8筆大額通貨交易未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核有違反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及本會「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規定,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3項規定,核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二) 該行銷售僅限專業投資人申購之境外結構型商品予非專業客戶,核有違反信託業法第18條之1第2項授權訂定之「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22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信託業法第57條規定,核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三) 該行有建議70歲以上客戶購買國外有價證券之情形,核有違反信託業法第18條之1第2項授權訂定之「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信託業法第57條規定,核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四) 該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核有下列缺失,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
1. 財務行銷人員獎金發放依據之「104年財務行銷業務獎勵專案」,未將非財務指標全數納入考核,核有礙該行健全經營之虞。
2. 辦理客戶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額度審核作業,對所徵財務報表不合理處未詳加查證說明,未分別對避險及非避險額度訂定不同之額度核給標準,且核給客戶交易額度未考量同業額度,核未落實「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第25條第2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8968-9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公告時間:2017-07-04
文章來源:https://www.banking.gov.tw/ch/home.jsp?id=169&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707040003&aplistdn=ou=news,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dtable=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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