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時點

2017-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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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時點

(圖/翻攝自網路)


 
近日國稅局常接到詢問有關公司變更會計年度,其變更前一會計年度及變更日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應如何申報?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該變更年度前其餘年度尚未辦理申報之未分配盈餘,應以個別年度為基礎,按其原屬會計年度規定之結算申報期限辦理申報,至變更日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則應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於變更後會計年度結算申報期限辦理申報。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會計年度原採曆年制,會計期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105年度變更為4月制,會計期間為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104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仍應於106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前依規定格式辦理申報,至於105年1月至105年3月之未分配盈餘,則應併同105年4月1日至106年3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於107年8月1日至同年8月31日前合併辦理申報。


國稅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應特別注意其變更前一會計年度及變更日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時點,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吳審核員 06-2298019

 


公告時間:2017-07-10
文章來源:https://www.ntbsa.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1251/7461774455124817022?tag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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