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通過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完善安全管理配套

201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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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正通過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完善安全管理配套

(圖/翻攝自網路)

 

為配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戶籍法施行細則」的修正,內政部於今(13)日部務會報通過「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修正草案,修正港澳居民申請入臺或在臺居留或定居得不予許可條件等規範,以強化安全管理機制,並使實務運作更為順遂。

 

內政部指出,這次的重點主要是配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範,修正港澳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不予許可之條件、期間規範、撤銷或廢止許可規定,如「曾未經許可入境」、「現(曾)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現(曾)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等,納入得不予許可、或得撤銷、廢止許可的事由;同時也將「未經許可入境」、「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等,列為申請在臺居留或定居得不予許可之情形。此外,為維護港澳居民與在臺子女的團聚權,增訂雖有逾期停居留情事,惟取得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仍得許可;另配合「戶籍法施行細則」修正,增列經許可在臺定居的港澳居民,逾期未辦理戶籍登記者,得廢止其定居許可的規定。

 

內政部表示,「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修正草案,將於近期內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施行事宜。

 

公告時間:2017-07-13
文章來源:http://www.moi.gov.tw/chi/chi_news/news_detail.aspx?src=news&sn=12394&type_code=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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