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護法實踐 探討未來修法方向

201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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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護法實踐 探討未來修法方向

(圖/取自台北市政府)

 

勞動局2日舉辦「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實踐之問題及展望論壇」,從近年來發生的時事如復興航空、威航等例子,探討修法的未來走向,以及最重要的,如何落實保障勞工的初衷。

 

本次論壇首先由國巨律師事務所朱瑞陽律師從主持復興航空大量解僱案件強制協商經驗中檢視法令限制,朱律師指出就該案現行法令無法確實達到預警之效,且與勞資爭議調解程序相形之下,大解協商程序存有無一定程序處理期間,法令也未賦予主管機關指派主席調查權於協商前取得充足資訊,協商期間對於勞工保護機制不足,現行也未規範複數工會代表協商權,且協商所達成協議之效力是否及於個別勞工等諸多疑義。勞動局就業安全科劉家鴻科長則歸納現行處理大解案件之實務問題,提出案件計算方式、自治協商及強制協商期間之起算,劉科長指出,協商必要資訊的取得或限制事業單位代表出境,皆為主管機關執行大解法之利器,但目前法令規範不足。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劉師婷律師以其主持威航大量解僱案件強制協商經驗,提出現行法令由主管機關指派1人擔任主席及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協商委員會,給予主席之協力不足。

 

銘傳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劉士豪教授表示,無論勞資雙方皆期待主管機關指派之主席發揮更大的功能,建議可參考美國針對鐵路、公部門勞工的仲裁機制,於雙方合意仲裁條款中,保有擇一仲裁,仲裁人僅得從雙方提出之仲裁中擇一方案,應可作出較為理性之決議。另亦複數工會及協商代表權順序疑義,提出如由受解僱勞工取代未受解僱勞工擔任協商代表係為較務實的作法。臺北市產業總工會陳淑綸總幹事表示,依大解法第11條基於查察事業單位是否有大解危機所為之查訪後資料須負保密義務,主管機關指派之主席未得法律授權之狀況下無法再強制協商程序使用。另建議大型案如跨域、事業單位規模大、涉及勞工數量多件可由勞動部主管辦理,以增進各部會相關資料、及協商資料的完整。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金士平科長表示自復興航空大解案件以來已召開數次徵詢會議,藉由參與本次論壇將攜回與會之專家學者建議,作為未來修法之參考。

 

勞動局賴香伶局長表示,臺北市勞動局去年至今連續處理威航、復興航空、國民黨、英業達等多起大量解僱案,執行過程累積部分經驗,因此舉辦此次論壇。從今天參與者的看法中可發現,包括協商不成立後續如何透過仲裁機制協處,事業單位資訊公開揭露使勞資雙方得以儘早達成協議,主管機關之調查權如何橫向連結,共同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同調查取得資料,並將管收機制納入強化主管機關大解程序之效力,皆可提供日後勞動部修法考量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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