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居住者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其可減除之免稅額

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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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居住者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其可減除之免稅額

(圖/翻攝自網路)

 

      本局表示,外僑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且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停)留合計達183天以上,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本局說明,外僑居住者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減除其本人、配偶及符合下列條件之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每人85,000元;納稅義務人、 配偶或直系親屬年滿70歲者,每人127,500元:


(一)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本局提醒,外僑可以利用網路申報,快速又便利。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46

 

公告時間:2017-08-08
文章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281/5257572035594556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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