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暫繳申報即將於9月1日開始,該如何申報報乎你知

201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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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暫繳申報即將於9月1日開始,該如何申報報乎你知 | 文章內置圖片

(圖/翻攝自網路)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6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期間為9月1日至9月30日止,營利事業是否應辦理暫繳申報,該局整理如下:


一、免辦理暫繳之營利事業: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營利事業於106年9月30日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五)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106年度新開業者。
(六)營利事業以其105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二、應辦理暫繳之營利事業
(一)繳納暫繳稅款後免申報:
營利事業按其105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二)一般申報:
營利事業按其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且有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必須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國稅局申報。
(三)試算暫繳申報: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合於醫療法第5條規定之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06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稅率17%,計算其暫繳稅額,辦理暫繳申報。
該局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採用網際網路辦理暫繳申報者,可在申報期間屆滿前,以網路方式上傳附件資料,免再寄送紙本,如未能及時採網路上傳附件或附件上傳不成功,應於106年10月11日前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紙本方式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營利事業欲了解更詳細資訊,可至該局官網http://www.ntbsa.gov.tw暫繳稅額專區查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邱股長 06-2223111轉8034

公告時間:2017-08-14
文章來源:http://www.mof.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37&pid=75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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