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於繼承日後始取得身心障礙手冊,可否列報為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

20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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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於繼承日後始取得身心障礙手冊,可否列報為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 | 文章內置圖片

(圖/翻攝自網路)


台南市謝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A君往生後,繼承人於繼承日後始經社政主管機關核發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且證明於繼承日前已符合重度殘障要件,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可否適用身心障礙扣除額之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之父母、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未拋棄繼承權且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嚴重病人,得於遺產總額中再扣除618萬元,惟原則上是以繼承開始前已取得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雖未於繼承日前取得前述之證明文件,惟如能提示醫院鑑定文件證明繼承人於繼承日前已具重度身心障礙之條件,僅係繼承日後基於相同事由始向社政主管機關申請鑑定,仍可准予依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618萬元。


國稅局再次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時若有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胡股長06-2223111轉8041

 

 

公告時間:2017-08-24
文章來源:http://www.mof.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37&pid=75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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