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得富國際企業從事多層次傳銷,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罰5萬元。

201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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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得富國際企業從事多層次傳銷,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罰5萬元。 | 文章內置圖片

(圖/翻攝自網路)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30)日第1347次委員會議通過,旺得富國際企業(下稱旺得富企業)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銷售商品品項,未事先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旺得富企業於100年10月16日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銷售天然植物胡麻鈣、加強淨化酵素、亮源液體葉黃素等營養保健食品,惟該會於106年4月28日赴旺得富企業主要營業所進行業務檢查,查悉其105年11月產品訂購單載有銷售「膠原蛋白」商品,然至106年3月21日始向該會報備。據此,旺得富企業變更銷售商品品項,未事先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公告時間:2017-08-30
文章來源: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5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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