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201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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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圖/翻攝自網路)

 

納稅人陳小姐來電詢問:父親於106年1月死亡,其曾於105年11月將銀行存款300萬元匯入女兒帳戶,當時已報繳贈與稅,該筆贈與金額是否仍需併入父親遺產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與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前揭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例如:兒媳、弟媳等),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另原已納之贈與稅應依同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按郵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合計在不超過因併計該贈與財產所增加之稅額範圍內,扣抵應納遺產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應注意相關稅法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張鳳玲 
聯絡電話:(07)6612027 分機:5665


公告時間:2017-09-08
文章來源:http://www.mof.gov.tw/Detail/Index?nodeid=24&pid=7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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