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於授權範圍內代收稅捐文書時即對本人發生送達效力

2017-09-22
  • A
  • A+
  • A++

代理人於授權範圍內代收稅捐文書時即對本人發生送達效力 | 文章內置圖片

(圖/翻攝自網路)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代理人代為簽收稅捐稽徵機關所寄發之文書,於代理人代收文書之時即對納稅義務人本人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核定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裁處罰鍰,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因甲公司已解散,並選任清算人,該局乃將復查決定書寄送清算人戶籍地為送達,且送達證書蓋有清算人本人之印章,是復查決定書已於收受郵件時合法送達。甲公司對復查決定不服,惟未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於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主張其清算人之印章已交付A君並委託A君代收文書,自A君將復查決定書轉交予清算人之日起算,甲公司提起訴願並未逾期,案經財政部訴願決定以甲公司逾期提起訴願,程序不合,不予受理。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以甲公司之清算人既將印章交付A君,A君於授權範圍內所為相關行為,均直接對甲公司發生效力,所以,A君於收受復查決定書時,即生送達效力,甲公司逾訴願法定期間始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不予受理,自無不合,甲公司再提起行政訴訟,顯非合法,遂裁定駁回。


      該局呼籲,代理人代收稅捐稽徵機關文書,不論代理人是否轉交或何時轉交應受送達人,均於代理人代收之時即對本人發生送達效力,因此,納稅義務人(不論係機關、法人或自然人)如有委託他人代收稅捐文書,應提醒代理人於收受文書後儘速告知及轉交納稅義務人,以保障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洪貴恩
電話:(04)23051111轉8132


公告時間:2017-09-22
文章來源:http://www.mof.gov.tw/Detail/Index?nodeid=24&pid=75990

 

  • 本文評論: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