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置客戶或股東子女獎學金不得列報費用

201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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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置客戶或股東子女獎學金不得列報費用

(圖/翻攝自網路)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設置客戶或股東子女獎學金列報費用者,因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至於提供員工子女獎學金部分,若其申請辦法訂有學業、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始能申請者,該獎學金可以其他費用列支。


該局進一步說明,邇來查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查得甲公司設置股東子女獎學金,雖規定學業、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始能申請,惟因非屬員工子女獎學金,是其所列報費用,經國稅局剔除補稅。


中區國稅局提醒,公司設置之客戶或股東子女獎學金者,不論是否訂有學業、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始能申請之辦法,因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或損失,依法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至於員工子女獎學金部分,倘其申請辦法訂有學業、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始能申請者,受領人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該公司並可以「其他費用」列支。


民眾如有任何子女獎學金列報費用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曾碧枝
電話:(04)23051111轉6212


公告時間:2017-10-19
文章來源:http://www.mof.gov.tw/Detail/Index?nodeid=24&pid=76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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