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陸海空軍勳賞條例」修正草案

201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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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陸海空軍勳賞條例」修正草案

(圖/翻攝自網路)

 

行政院會19日通過國防部擬具的「陸海空軍勳賞條例」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考量國軍官兵肩負「戰時能作戰、平時能救災」的多元任務,為使執行重大任務,著有勳績的陸、海、空軍軍人及國防部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亦得獲頒寶鼎勳章及榮譽旗,此次修正勳賞的種類、核定及頒給等程序,期能彰顯崇榮、激勵士氣。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符實需,刪除現行第9條規定與勳賞種類之勳刀及其分等、頒給條件、核定、頒授、補發。(修正條文第2條、第11條至第13條、第15條至第18條、第20條、第21條)
二、增訂勳績為寶鼎勳章與榮譽旗之頒給條件;國防部所屬機關(構)、學校為榮譽旗之頒給對象,及修正士官為寶鼎勳章與雲麾勳章之頒給對象。(修正條文第5條、第7條、第9條)
三、定明再次頒給忠勤勳章之方式。(修正條文第8條)
四、修正勳章與榮譽旗之核定及頒給程序。(修正條文第12條、第13條、第14條)
五、修正廢止勳章之頒給及停止佩帶勳章之條件。(修正條文第16條、第17條)
六、修正勳章頒給前受勳人死亡之代領條件;增訂兄弟姊妹得為代領人及代領人順位。(修正條文第18條)
七、修正國防部所屬機關(構)、部隊及學校裁撤時榮譽旗之存管程序。(修正條文第19條)
八、修正勳章或勳章證書遺失之補發,並增訂受勳人死亡時由其配偶、直系血親、兄弟姊妹或代領人申請補發。(修正條文第20條)
九、修正違反勳章不得轉讓他人或抵借財物之法律效果。(修正條文第21條)

 


公告時間:2017-10-20
文章來源: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2.aspx?n=F8BAEBE9491FC830&sms=99606AC2FCD53A3A&s=13BB023BE8C5B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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