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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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圖/翻攝自中央社)


行政院會今(26)日通過交通部擬具的「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此次「民用航空法」修正草案,以增訂專章方式完整規劃遙控無人機的管理制度,並增訂民用航空運輸業退場機制與相關罰則,對提升飛航安全、無人機活動秩序,以及健全民航業管理,均有助益,應加速推動。請交通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交通部表示,為強化遙控無人機管理及飛航組員疲勞管理的需要,並鑑於105年間復興航空公司無預警停航及宣布解散,對國內航空運輸產業及旅客疏運等,均造成重大衝擊,因此擬具「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民用航空運輸業應遵守之事前申報程序,並納入授權子法規範之範圍;另配合第48條第3項修正,相關準用條文酌予調整。(修正條文第48條、第63條之1、第65條、第73條、第76條及第77條)
二、明定遙控無人機於建築物外開放空間之飛航活動依第9章之2規定管理,其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應負各項安全、管理及事件通報責任。(修正條文第99條之9)
三、明定最大起飛重量二百五十公克以上、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應辦理註冊與標示;操作人操作最大起飛重量二萬五千公克以上、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或最大起飛重量一千公克以上不逾二萬五千公克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應取得相關操作證後,始得操作遙控無人機。(修正條文第99條之10)
四、為防止遙控無人機於該法第4 條所規定之禁航區、限航區、航空站及飛行場四周一定範圍從事活動,影響飛航及國家安全,定明不得於該等範圍從事活動及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因執行業務需在該等範圍之區域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經同意後使得為之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公益及安全之需要,公告遙控無人機活動之活動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另定明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因執行業務需在規定區域外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經同意後使得為之;復為保障飛航安全,定明遙控無人機未經同意進入禁航區、限航區、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一定範圍及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外活動之取締規定。(修正條文第99條之13)
五、為便利政府機關執行災害防救、偵查、調查、矯正業務等法定職務,有立即性或保密性之任務,而於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區域內從事活動,或從事該法第99條之14第1項第2款至第8款之活動,經民航局同意者,不受相關規定之但書。(修正條文第99條之16)
六、配合新增飛航時限規範,並為落實航空人員及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之疲勞管理能遵守相關規定及民用航空運輸業如有違反停業或結束營業須經核准,或未依核准內容執行之情事時,將影響公共利益,爰依其違規情節定明處以民用航空運輸業及其負責人行政罰則,次考量未依規定事先申請航線暫停或終止亦將影響公共利益,增訂處罰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11條及第112條)

 

公告時間:2017-10-26
文章來源: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2.aspx?n=F8BAEBE9491FC830&sms=99606AC2FCD53A3A&s=6D804897F0AD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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