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受讓人依法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後,不得申請變更代徵人

2017-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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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受讓人依法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後,不得申請變更代徵人

(圖/翻攝自中央社)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應由證券買受人於買賣交割當日依成交總價額按稅率千分之3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次日,填具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逕行繳納。


該局說明,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應正確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並務必檢視相關欄位資料是否正確無誤後,再持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


       該局特別提醒,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受讓證券人於買賣交割之次日,依規定稅率繳納稅款後,不得申請變更代徵人。民眾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務必在繳納證券交易稅前再次檢視,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公告時間:2017-11-3
文章來源:http://www.mof.gov.tw/Detail/Index?nodeid=24&pid=76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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