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古董及藝術品 應申報繳納所得稅

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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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古董及藝術品 應申報繳納所得稅 | 文章內置圖片

(圖/翻攝自網路)

 

隨著古董藝術品可在電視鑑寶節目鑑定,加上古董藝術品拍賣會成交價格屢創新高,民眾收藏古董藝術品意願大增,以期增值出售獲利,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個人於拍賣會出售古董及藝術品之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損益;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自105年起,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按6%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該局舉例,甲君105年經國內拍賣會以成交價450萬元出售其收藏之畫作,未提示購買成本及費用,僅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為27萬元,惟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購買成本及費用為390萬元,核定財產交易所得為60萬元,差額33萬元除應補稅外還須處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於拍賣會出售古董及藝術品,應依法誠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有未申報或有實際取得成本證明,僅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申報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於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及未經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補繳,避免因短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蘇股長  06-2298047

 

公告時間:2017-11-14
文章來源:http://www.mof.gov.tw/Detail/Index?nodeid=24&pid=76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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