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半導體晶圓製造設備應注意相關規定 以免違規受罰

201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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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半導體晶圓製造設備應注意相關規定 以免違規受罰

(圖/翻攝自基隆關)


近來部分業者於申報12類半導體晶圓製造設備出口時,未正確申報貨品分類號列,且未檢附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發之輸出許可證,基隆關提醒業者,於申報該類設備出口時,若未遵守相關規定,除可能延宕通關時間或遭責令退關,未經許可輸往大陸地區更可能面臨刑事處分。

 

該關表示,為符合戰略性高科技貨品(SHTC)管理精神,及兼顧國家安全與產業發展,經濟部公告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內容,包括化學機械研磨機、光阻剝除機、光阻顯影機、快速高溫熱處理機、沉積設備、洗淨設備、乾燥機、電子顯微鏡、蝕刻機、離子植入機、光阻塗佈機、微影設備等12類半導體晶圓製造設備輸往大陸地區仍受管制,倘未經許可輸出,依貿易法第27條規定,得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基隆關籲請業者多加留意於出口前確認貨品分類號列與相關規定,以免觸法而蒙受損失。如對貨品分類號列有疑問,可檢附貨品之中英文品名、規格、型錄、說明書等資料,向國貿局申請核歸貨品分類號列。

 

公告時間:2017-12-31
文章來源:https://www.mof.gov.tw/Detail/Index?nodeid=24&pid=77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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