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就讀大學註冊繳交之宿舍費得列報房屋租金支出

2018-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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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就讀大學註冊繳交之宿舍費得列報房屋租金支出

(圖/翻攝自中時電子報)


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在外地就讀大學之子女,其所繳交之宿舍費,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否列報租金支出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亦包含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須明確劃分)收據影本,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惟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應注意承租人僅限於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且就讀於國內學校才可適用,如果是納稅義務人之其他受扶養親屬或非就讀於國內學校則不得列報;另外,申報房屋租金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且與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只能二擇一列報扣除,納稅義務人得善用該列舉扣除額,以達到節稅之效果。

 

該局表示,民眾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公告時間:2018-1-3
文章來源:https://www.mof.gov.tw/Detail/Index?nodeid=24&pid=77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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