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修法三讀通過 一次搞清5大重點

201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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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修法三讀通過 一次搞清5大重點 | 文章內置圖片

(立法院今早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法部分條文。圖取自網路)

 

根據《中央社》報導,立法院經22小時不斷電表決,今(10)日上午三讀修正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明定經勞資會議同意,每月加班時數得延長到54小時,輪班間隔休息時間與7休1也「有條件放寬」,新修法將於今年3月1日開始施行。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包括了以下5大重點:放寬7休1;每月最高加班工時放寬54小時;輪班間隔「有條件」放寬至8小時;工時工資核實際計算;特休假可遞延到次年、加班可換補休。

 

●放寬7休1,設有把關機制

現行條文(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假。依規定變更工作時間者,每2週內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4日、每8週內的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16日。

 

而現在,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行業,雇主得將例假於每7日週期內調整,即不受最長只能連上6天班限制。

 

●加班工時放寬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第32條)明定,每月加班上限訂為46小時,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延長工時每個月最高54小時,每3個月上限為138小時。

 

●輪班間隔有條件放寬

輪班間隔時間部分,現行條文規定,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而變更休息時間,也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工時工資核實際計算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第24條)刪除現行法「做1算4、做5算8」規定,工作時間及工資改依實際出勤時間核實計算。

 

●勞工特休未休完,可遞延到次年

現行條文規定,勞工的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則規定,勞工的特休假,在年度終結未休的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可遞延到次年度。如果次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的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第38條)。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首次將「加班換補休」入法(第32條之1),勞工加班後可選擇補休,補休時數依勞工加班時數計算,結清期限則由勞雇雙方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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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早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法部分條文,包含放寬7休1每月最高加班工時放寬54小時等。圖取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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