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換補休期限 勞動部決議「當年度休完!」

2018-02-13
  • A
  • A+
  • A++

 

加班換補休期限  勞動部決議「當年度休完!」 | 文章內置圖片

(勞基法修正案加班可換補休規定,明訂加班換補休將採年度結清做法。圖/網路)

 

勞基法修正案即將於3月實施,其中新增加班可換補休規定,勞動部長林美珠已正式核定相關施行細則修正案,明訂加班換補休將採年度結清做法,目前送行政院審查。

 

根據了解,《勞基法施行細則》上月26日預告時,對於「加班換補休」期限原本是採甲乙兩案並陳。甲案參考特休假結清做法,可以比照特休假以週年制、曆年制、教學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僱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等作為最終補休期限。乙案則採一律以當年度12月31日為補休最終期限,不論何案,期限到了就必須結清換回加班費發給勞工。部長確定擇定甲案,代表換休最後期限比照特休假,必須於年度內休完,最長不能超過一年,否則要給加班費。施行細則亦明定三個月加班時數總量管制採連續三個月為一周期。

 

勞動部條件司副司長黃維琛今日表示,加班換補休的期限,已決定採用甲案「比照特休假」(如:週年制、曆年制、教學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的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期間)。黃維琛補充,甲案讓勞資雙方好操作,原本的特休年度終結是什麼時候,補休也是同一個年度終結,對勞工來說不會拖太久。

 

黃維琛強調,勞工也不用太膽心,法律僅規定最低標準,避免僱主無限期不給勞工補休,法條的本身就說期間是勞雇雙方的協商,所以一定要尊重,但為了不讓特休一直往後延,才要規定一個最晚的期限。

 

加班換補休期限  勞動部決議「當年度休完!」

(法律規定最低標準,避免僱主無限期不給勞工補休,勞雇雙方皆可協商。圖/網路)

 

  • 本文評論: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