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申報已亡故受扶養親屬會被處罰嗎?

2018-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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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心申報已亡故受扶養親屬會被處罰嗎?

(圖取自網路)

 

林先生來電詢問:媽媽104年底過世,106年5月份在申報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不小心把媽媽列為受扶養親屬,現在收到國稅局裁處書,不能只補稅不處罰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依第15條第4項規定計算之可抵減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所以,林先生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列報已亡故媽媽之免稅額,已構成虛報免稅額之違章情事,其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除補徵稅額外,並裁處罰鍰。


該分局特別提醒,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就構成其綜合所得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有查對並誠實申報之義務。若係委由他人代為申報,因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納稅義務人對申報內容應特別注意審視核對申報資料是否完全正確。而林先生申報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誤將已於104年底逝世之母親列報為受扶養親屬,致產生虛列免稅額之行為雖非故意,惟按其情節,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仍會處罰。

 

公告時間:2018/03/08
新聞來源:https://www.ey.gov.tw/UnitRSS_Content.aspx?n=8092BD84714005C0&s=1634601D0467CE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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