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起算點與申請復查不同,納稅義務人請注意。

201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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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起算點與申請復查不同,納稅義務人請注意。

(圖取自網路)

 

營利事業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法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兩者行政救濟之法定期間同為30日但起算點不同。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申請復查,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應於接獲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而訴願之提起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對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不服,依法循序申請復查,經國稅局復查維持原處分,復查決定書於106年5月16日送達甲公司,其提起訴願期間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106年5月17日起算30日,又甲公司設址臺南市,計算其提起訴願之期間,應自106年5月17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5日,算至106年6月20日即已屆滿,惟甲公司於106年6月23日始提起訴願,因超過法定期限,經訴願為不受理之決定;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亦經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核定應納稅額不服時,得依法循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而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雖同為30日,其起算點卻不相同,納稅義務人應注意兩者之差異,以免錯過法定救濟期間,損及權益。

 

公告時間:2018/03/22
新聞來源:https://www.ey.gov.tw/UnitRSS_Content.aspx?n=8092BD84714005C0&s=40F98F2F01117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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