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及土地,出售時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應如何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房地交易損益

2018-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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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及土地,出售時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應如何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房地交易損益

(圖取自網路)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及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地之日為取得日,以計算持有期間及按該房屋土地原始取得之原因,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課徵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


該局進一步表示,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計算,應以交易時房屋土地成交總價減除成本或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配偶原始取得房屋土地方式:
一、配偶原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前段規定,得減除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
二、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後段規定,得減除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公告時間:2018/03/23
新聞來源:https://www.ey.gov.tw/UnitRSS_Content.aspx?n=8092BD84714005C0&s=F0CCA6276CEB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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