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之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多數決規定提出申請

201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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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之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多數決規定提出申請

(圖取自網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方君於106年7月往生,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繳納遺產稅500萬元。方君之繼承人為配偶及子女A、B、C計4人,其中繼承人A、B、C(應繼分計3/4)申請以繼承存款繳納遺產稅,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規定,稽徵機關於應納遺產稅額(500萬元)之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持憑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稅事宜。


  該局特別提醒,遺產稅如逾繳納期限未繳,除每逾2天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外,逾期30天後即移送行政執行,並就應納稅款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如欲以被繼承人之存款繳納,請檢具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過半數之同意書提出申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公告時間:2018/03/29
新聞來源:https://www.ey.gov.tw/UnitRSS_Content.aspx?n=8092BD84714005C0&s=D31E4AFE90AD9E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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