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出價取得的房屋,應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201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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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出價取得的房屋,應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圖取自網路)

 

民眾王小姐來電詢問,103年3月以600萬元買入的房地,於106年9月以850萬元出售,持有期間已滿2年,非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可否以106年度該屋出售時的房屋評定現值乘以部頒所得標準率來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出價取得的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計算,依王小姐的案件應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和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房屋,申報時應檢附買賣契約書,若買賣契約書只有房地總價款,或僅買入或賣出時有劃分房地價款時,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原始取得成本」減「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乘以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出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故王小姐應以售價850萬元減除成本600萬元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以該房地106年度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出屬於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呼籲,個人出售出價取得的房屋,應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支付出售前使用期間之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屬於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如民眾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將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或實際查得資料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公告時間:2018/04/10
新聞來源:https://www.ey.gov.tw/UnitRSS_Content.aspx?n=8092BD84714005C0&s=D4496963450ADC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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