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售未經簽證發行之股票,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

201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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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出售未經簽證發行之股票,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

(圖取自網路)
 

王小姐來電詢問,出售未經簽證的股票,是否應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如果公司股票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則該未依法完成發行之股票即非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之「有價證券」,依規定股東轉讓此類股票,不用繳納證券交易稅,但轉讓股票交易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案王小姐將未經簽證之股票出售,不須繳納證券交易稅,倘有誤繳證券交易稅,王小姐和買受人可共同填具退稅申請書,檢附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代徵人收執聯、出賣人收據聯及存證聯正本暨股份轉讓書或過戶書,向繳款書所載代徵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稅。


該局呼籲,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於出售股票時,應先查明股票是否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以判斷應繳證券交易稅或綜合所得稅,避免發生錯誤,如對法令適用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公告時間:2018/04/12
新聞來源:https://www.ey.gov.tw/UnitRSS_Content.aspx?n=8092BD84714005C0&s=8AA492D2EB9CF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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