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之房屋經法院拍賣,應依拍賣收入與拍定日帳面價值之差額,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受罰

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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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之房屋經法院拍賣,應依拍賣收入與拍定日帳面價值之差額,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受罰 | 文章內置圖片

(圖取自網路)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有營利事業之房屋經法院拍賣,惟營利事業未將房屋拍賣收入大於拍定日帳面價值之差額,併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出售資產增益,產生漏報所得稅,遭受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之房屋於105年度經抵押債權人訴請法院查封拍賣價格1,239萬元,依規定甲公司應按房屋拍賣價格1,239萬元減除內含營業稅額59萬元,出售房屋收入應為1,180萬元,再減除拍定日房屋帳面價值517萬元,計算出售資產增益663萬元,並申報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該房屋拍賣金額經法院依債權順序分配給各債權人,甲公司未獲分配,致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出售資產增益,造成短漏報所得額663萬元,遭補徵稅額112萬元,並按漏稅額處0.8倍罰鍰9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上述情形,凡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公告時間:2018/04/25
新聞來源:https://www.ey.gov.tw/Page/AE5575EAA0A37D70/15892800-2c88-40ba-8f0b-b760b795ca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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