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落實兒童權利公約 母子相聚不分離

201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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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落實兒童權利公約  母子相聚不分離

(移民署表示對於在臺生育子女的新住民,即使離婚時沒有爭取到在臺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的監護權,都可以繼續在臺灣居留使母子不分離,以維護子女最佳利益。圖取自Pixabay)

 

報載學者因為美國對非法移民零容忍政策拆散家庭,而擔憂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未落實執行,造成臺灣婚姻移民家庭骨肉分離情形,移民署表示對於在臺生育子女的新住民,即使離婚時沒有爭取到在臺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的監護權,都可以繼續在臺灣居留使母子不分離,以維護子女最佳利益。

 

移民署指出,在2007年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修正條文,已增列規定放寬離婚後外籍配偶可在臺居留權益,包括離婚後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或因家暴判決離婚且有未成年子女之新住民;即使離婚後沒有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會被強制出境,移民署也會依移民法第36條第5項規定,在強制出國前召開審查會。除請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外,實務上審查委員均會依新住民生育及撫養子女事實,基於兒童最佳利益考量,以移民法第31條第4項第5款規定,「因遭到強制出國,對子女將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決議不執行強制出國處分,落實保護母子相聚權利。另外,在司法實務上,以往家事法官在判決離婚案件的子女監護權時,係考量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後多判給父親,但近年來,基於兒童權利公約精神,以及子女與母親相處照顧依賴程度,多將監權護判給外籍母親。

 

此外,為進一步保障離婚後已經離開臺灣的外籍配偶可以返回照顧子女及在臺居留權利,移民署亦將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對於曾在我國合法居留之外籍配偶,如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具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者,可以先申請外交部核發停留簽證入境後,再向移民署申請核發居留證,俾能確實保障外籍母親與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團聚權。

 

移民署感謝學者投書提醒注意移民家庭團聚權利,並藉此機會向各界說明現行法規及實務做法,或許仍有部分新住民不清楚這些保障作為而造成誤解,移民署將增加新住民權益保障作為的資訊揭露,呼籲遭逢困境的新住民逕洽該署務服站,讓行政機關可以協助解決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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