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48毛毛的 護照換發可半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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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2

4、748毛毛的 護照換發可半價!

(圖/取自網路)

 

台灣護照可於全球142個國家或地區享有免簽、落地簽待遇,黑市價格居高不下。為此,新法提高買賣、偽造或變造之刑責,立法院22日三讀通過《護照條例》,護照申請人如果10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理由申請2次以上護照,或將護照作為借貸擔保,主管機關得縮減護照效期至3年以下,同時加重買賣護照罰則,可處1年至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70萬元罰鍰。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護照條例,護照自核發之日起3個月內因護照號碼諧音或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換發者,得予減徵規費。未來護照號碼諧音不吉利,尾數若是出現4、748,令人感覺毛毛的,現行法規原本就可以花新台幣1300元重辦,修法後減徵規費。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規劃減半至650元。

 

護照條例新增條文,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最近10年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2次以上、將護照出售他人或作為擔保品,主管機關換發處理時間必要時得延長至6個月,而護照效期可縮短為1年6個月至3年。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另增訂,若最近10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2次以上;在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污損或毀損護照;將護照出售他人,或為了擔保、抵債而交付他人,護照效期縮短至1年6個月以上3年以下。

 

對於買賣、偽造變造、以護照抵充債務或債權護照,三讀條文大幅提升刑期為1年至7年,得併科新台幣70萬元以下罰鍰;上述犯罪行為,不限國內發生均可處罰。此外,因應實務上有出借護照供犯罪人逃亡行為,如將護照交付他人、謊報遺失供他人冒名使用,借出人與使用人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曾有民眾反應護照號碼有「4」不吉利,修法新增護照核發3個月內,因護照號碼諧音或特殊情形換發,其規費可減徵。

 

【一零一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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