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職業傷害!! 台電賠126萬

  • A
  • A+
  • A++
2015-11-13

判定職業傷害!! 台電賠126萬

(圖/取自網路)

 

電技術工人李桂林退休後罹患喉癌,認為應是在核電廠高輻射區工作10多年,但未提供完整防護,導致身體受輻射傷害而致癌,訴請應負起職業災害賠償;高等法院依台大醫院診斷出其白血球和血小板數量減少的傷害,認定與「職業輻射暴露」有因果關係,昨判台電應賠償李男126萬元,喉癌部份因無法證明和輻射傷害有關,免賠;李男還可上訴。

 

現年68歲的李桂林,在核一廠擔任核能儀器技術員6年,體檢時台北榮民總醫院診斷他因輻射線傷害導致「次發性白血球及血小板減少」,建議暫時隔離輻射;台電將他調到水力發電廠僅半年,又將他調到核二廠擔任電子儀器裝修員,5年後才調離核電廠,先後在輻射線環境中工作10多年,且沒提供鉛衣、鉛毯或鉛玻璃等防護具,也沒有安全衛生訓練、輻射防護安全檢查;發現都已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原子能法第26條等規定。

 

判定職業傷害!! 台電賠126萬 | 文章內置圖片

(圖/取自網路)

 

台電公司主張,李男從66年起共16年的體外暴露總劑量僅2354毫侖目,尚不及行政院依原子能法發布「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規定輻射作業人員單一年度暴露劑量限度5000毫侖目的一半,可見其罹患疾病和其暴露在輻射環境無關,台電無職災補償責任;高院根據台北榮總及台大醫院的診斷,認定台電應負職災補償責任,昨判賠償126萬元;法院表示李可以上訴,台電則對判決表示遺憾。

 

原能會輻防處處長黃景鐘表示,核電廠工作的員工1年累積劑量不得超過50毫西弗,5年合起來不得超過100毫西弗;核電廠員工都必須掛上劑量佩章,每天記錄接受的輻射劑量並定期接受健康檢查,原能會也會定期視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副署長陳秋蓉表示,核電廠內確實有部分區塊輻射量較高,沒辦法隨時入廠檢查,最近職安署也正與原能會、台電公司討論,如何在不開放的情況下檢查設備安全。

 

 

 

 

 

 

 

 

【一零一傳媒/整理報導】

 

-------------------------------------------------------

 

文章內容若有侵權疑慮,請來信告知。

客服信箱:[email protected]

 

 

免責聲明:

部分圖片、觀點,來源於網際網路及其他網路平台,主要目的在於分享訊息,讓更多人獲得需要的資訊,其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侵權請告知,我們會在24小時內刪除相關內容。

 

 

  • 本文評論:
延伸閱讀